赣州商会联合总会章程
(2024年3月21日赣州商会联合总会 二届二次会员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赣州商会联合总会(以下简称“赣商联”)。 英文名:Ganzhouchamberofcommerceassociation,简写GC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各地赣州商会(含市、县两级外埠商会,市工商联直属商会及市属有关商会)以及认同赣商文化的企业家或知名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虔心互联,和合共赢”为办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传承赣商精神,大力弘扬客家历史文化,密切加强商会联谊交流,共同促进赣商合作发展,切实维护赣商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安商营商富商氛围,为助力“赣商回归”“赣才回归”、实现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赣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是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管理机关是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赣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赣州商会大厦六楼(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 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联络协调、经贸交流、聚合赣商、振兴赣州”为主要职责,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传承赣商精神,弘扬客家历史文化传统,充分融合现代商业经营理念,引导广大赣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创新创业、义利兼顾、回报社会;
(三)整合各地赣州商会资源,创建赣州商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大数据中心,推动各地赣州商会及广大赣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加强合作、共促发展;
(四)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省内经济、文化、技术交流,开展各种形式的推介活动;推动各地赣州商会加强与政府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沟通合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赣州籍企业的愿望、诉求、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经贸信息、投资融资、财务管理等方面咨询,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发展成果,提高会员知名度,促进会员与商会、商会与商会、商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
(六)发挥外埠赣州商会及赣商优势,积极向家乡传播 经济发展新理念、新思维、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并帮助家乡引进人才、技术、资金、项目等,多为家乡发展建言献策、牵线搭桥,助力“打好攻坚战、同步奔小康”;
(七)策应市委市政府“赣商回归、赣人兴赣”号召,引导广大赣商关注家乡、支持家乡,回乡创业发展;充分发挥赣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介绍和引导更多的赣商、外地企业家,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赣州、创业赣州;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由国内各地赣州商会 (含市、县两级外 埠商会,市工商联直属商会及市属有关商会) 及企业家、知 名人士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赣州,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认同赣商文化, 承认本会章程, 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各地赣州商会组织及杰 出企业家和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单位 (团体) 会 员。
第十八条 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等有意参加赣商联的, 通过赣商联成员推荐,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成为赣商联特邀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届中可由秘书处按拟任职务收取会费后,在相关微信群公示 3 天,3 天后若无异议 即按照程序办理入会);
(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 支持本会工作,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任务;
(四) 按时缴纳会员会费;
(五) 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资金;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知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有关片区小组和本会秘书处, 同意退会后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 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被除名的会员,在3年内不得再加 入本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收缴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每届任期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1/3以上的理事(会员)提议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可以召开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时,一般通过相关微信群发布会议议题;与会人员在议题发布7天之内表决,7天之内未表决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日常领导工作;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分为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副会长以上办公会和副会长以上办公会。会长办公会须有1/2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时,一般通过相关微信群发布会议议题;与会人员在议题发布7天之内表决,7天之内未表决的视为同意;特殊情况可在3天之内表决,3天之内未表决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议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处理其他日常重要事务;
(六)执行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七)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会长办公会审定后任命;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具备的条件与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相同,但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组织对本会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参加会长办公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特邀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在本会经费中开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未经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20日赣州商会联合总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19年2月23日赣州商会联合总会一届二次会员大会修正;
2023年1月29日赣州商会联合总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第二次修正;
2024年3月21日赣州商会联合总会二届一次会员大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赣州商会联合总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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